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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4-01 来源:亿兆app平台注册

  1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方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九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截至2023年12月31日,母公司报表口径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值,公司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

  根据安泰科多个方面数据显示,2023 年中国铜板带加工产能398.1 万吨,全年中国铜板带加工生产量244.7 万吨,全年铜板带消费量为 242.2 万吨,整体产能利用率不高。在高端铜板带方面,2023年消费量在 82.6 万吨,较上年增长 9.3%,其中,高精紫铜板带消费量达到 28.1 万吨左右,较上年增加 6.4%,高精黄铜板带消费量为 8.9 万吨,较上年增长 2.6%,高精青铜板带消费量为 21.4 万吨,较上年增长 29.5%,高精白铜板带消费量为 5.3 万吨,较上年减少 11.4%,高铜合金带消费量为 18.8 万吨,较上年增长 5.1%。

  公司是国内重要的铜基材料研发和制造基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铜加工领域具备较强的产品制造及研发能力,拥有近二十项国家级科研成果和发明专利,多项产品获国家级荣誉称号,产品在国内市场有较高的美誉度,被中国海关和外经贸部列入高新企业产品目录。其中高端铜板带材加工能力及销售规模在国内位居前列;公司与国内及海外多家有名的公司建立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高端产品在国内及海外市场销售份额正不断扩大。

  公司专注高性能、高精密度铜合金板带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流产品有高精密度黄铜、高铜、青铜和白铜裸带以及其回流镀锡、热浸镀锡带材等;产品大范围的应用于集成电路、消费电子、新能源汽车、LED、光伏电力、新一代信息技术及5G、智能终端等行业领域。公司持续加强研发技术,进行产业升级,提升公司的总实力和核心竞争力,逐步成为金属材料生产制造领域的头部企业,进一步迈向公司愿景目标:成为有突出社会价值的世界一流金属材料供应商。

  4.1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1公司应该依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坚持“品质优先、品牌致胜”,围绕年初制定的工作规划有序开展各项经营工作,在项目发展、管理改善、新品开发等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是由于孙公司广西鑫科铜业有限公司2023年尚处于项目产能爬升期,未形成规模效益,以及子公司鑫谷和金属(无锡)有限公司搬迁项目建设导致产销规模下降等因素,使公司的经营业绩受到较大影响。2023年,公司实现主要经营业务收入319,992.38万元,同比上升3.44% ;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126.

  2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其中规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准则解释17号》的要求,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17号》。

  2024年3月28日,公司召开九届十七次董事会及九届十一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2)对公司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对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有没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

  ①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做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做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

  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6个月的财务情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

  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附有契约条件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的贷款安排,且企业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取决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应遵循的契约条件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以使报表使用者了解该负债可能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清偿的风险:

  (1)关于契约条件的信息(包括契约条件的性质和企业应遵循契约条件的时间),以及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2)如果存在表明企业可能难以遵循契约条件的事实和情况,则应当予以披露(如企业在报告期内或报告期后已采取行动以避免或减轻潜在的违约事项等)。假如基于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实际情况做评估,企业将被视为未遵循相关契约条件的,则应当披露这一事实。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本解释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应付账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1)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一一现金流量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下列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

  ①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如延长付款期限和担保提供情况等)。但是,针对具有不同条款和条件的供应商融资安排,企业应当予以单独披露。

  Ⅱ第Ⅰ项披露的金融负债中供应商已从融资提供方收到款项的,应披露所对应的金融负债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

  Ⅲ第Ⅰ项披露的金融负债的付款到期日区间(例如自收到发票后的30至40天),以及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可比应付账款(例如与第Ⅰ项披露的金融负债属于同一业务或地区的应付账款)的付款到期日区间。如果付款到期日区间的范围较大,企业还应当披露有关这些区间的解释性信息或额外的区间信息(如分层区间)。

  ③第②Ⅰ项披露的金融负债账面金额中不涉及现金收支的当期变动(包括企业合并、汇率变动以及其他不需使用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交易或事项)的类型和影响。

  (2)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应当考虑其是否已获得或已有途径获得通过供应商融资安排向企业提供延期付款或向其供应商提供提前收款的授信。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识别流动性风险集中度时,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导致企业将其原来应付供应商的部分金融负债集中于融资提供方这一因素。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无需披露可比期间相关信息,并且无需在首次执行本解释规定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第(1)②项下Ⅱ和Ⅲ所要求的期初信息。企业无需在首次执行本解释规定的中期报告中披露第(1)项和第(2)项所要求的信息。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首次执行日后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本解释内容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若提前执行还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准则解释第1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真实的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变更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和文件要求,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议案1-9已经公司2024年3月28日召开的九届十七次董事会、九届十一次监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的相关公告。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个人股东凭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股东帐户卡登记。

  (2)法人股东凭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股东帐户卡登记。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5月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备注: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获得补助金额: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6日,公司收到政府补助合计654.17万元。

  ● 对当期损益的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16号一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上述政府补助均为与收益相关补助,计入当期损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6日累计收到政府补助654.17万元,均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为10.68%。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政府补助》相关规定,上述政府补助654.17万元均为与收益相关补助,计入当期损益。具体会计处理以及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最终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为客观、公允地反映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价值和财务状况,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截止2023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类资产进行了充分的评估和分析。根据测试结果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相应计提了减值准备,并依据公司财务审计机构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公司计提减值情况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除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应收款项外,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经测试,2023年度计提坏账损失共计2,384.99万元:①应收票据计提坏账损失46.71万元;②应收账款计提坏账损失2,335.16万元,其中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应收款项:公司应收芜湖市开恒金属材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恒金属公司”)1,971.42万元,本期经公司多次催收,开恒金属公司逾期未偿还,公司已诉至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采取司法途径催收款项,并于2023年11月16日取得胜诉的生效判决,但开恒金属公司仍未支付,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强制执行发现开恒金属公司无可供执行资产,款项预计难以收回。据此,公司对上述应收账款进行全额单项计提坏账损失1,971.42万元(其中2022年度已计提19.78万元,2023年度补计提1,951.64万元);③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损失3.12万元。

  公司对存货等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减值测试结果对其中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相应计提减值准备,转回存货跌价损失214.52万元。

  公司2023年度确认减值准备合计2,170.47万元,对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影响-2,170.47万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九届十七次董事会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以现场方式在芜湖总部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微信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会议由董事长宋志刚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议案已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做了审核,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母公司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值,综合考虑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情况和公司未来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17)。

  十、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18)。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19)。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调整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0)。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1)。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24-022)。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九届十一次监事会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以现场方式在芜湖总部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微信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赵勇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1、年报的编制和审计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年报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反映出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和财务情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计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